[2009.04.23]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來函, 本站已成為台灣第一個正式授權的鋼琴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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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
幼稚園生
文章: 4
註冊於: 週六 3月 14日, 2009年 11:29 pm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9:50 pm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照這2條下去,的確已經犯法= ="
但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協會
為何讓多數音樂網站存活那麼久
在瞬間一次大抓?!
個人認為其動機本身就是個問題....
正常來講
如果是要抓,早就抓了!
但卻拖到現在才搞這一招...
會不會太缺德了點?實在有夠黑...
我就不信他們不知道這些音樂網在的存在ˋˊ
而且裡面可有一部分是不在他們管轄範圍的....
利益這種東西會比人情味更重要?

站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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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士男爵
小學生
文章: 10
註冊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9:21 pm
來自: 流魂街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0:07 pm
我到是想問他們,你們雖說是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但是你們是國家政府的嗎?而且依此法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我們這是以合理的使用,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你們這團體到底董不懂法律阿??而且你們為何要說反面解釋咧??
給我們一個理由阿?我會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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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0:36 pm
這首歌很勵志,想要練習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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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麻糬
平社員
文章: 87
註冊於: 週三 2月 28日, 2007年 10:49 pm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0:44 pm
啊咧?
文章怎麼移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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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5650
幼稚園生
文章: 1
註冊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0:36 pm
來自: 宜蘭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0:56 pm
我覺得
他們是沒錢可以花.所以就來在找人討錢.挖錢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怎樣?難道就只要出版樂譜的才能音感好?
別人就不能音感好?就不能聽一聽就把譜寫出來?
又不是買你們這些出版社的譜來抄
而且你們又不是說全部的歌都有譜
而且我們又有拿來賣嗎?沒有
不是只有你們賣樂譜的音感好
別人也是有很好的
每個生意都有風險
像你們賣譜的風險就是!
有些人音樂能力強
一首歌即使沒譜.聽一聽就把譜給寫了出來
就不要在那要錢要錢
只會讓人更反感
敢做生意就不要怕遇到風險在那哀哀叫


不要缺錢就來亂找碴.然後挖錢
很另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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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噗噗
小學生
文章: 19
註冊於: 週日 11月 25日, 2007年 12:00 am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1:00 pm
很震驚地看到此消息@@"~
當初也是來到此網站後,又再次激起去練琴的欲望~
站長加油~也要保護自己唷~
當然也希望tintin能夠繼續存在~永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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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ua
發表於: 週日 4月 19日, 2009年 11:09 pm
的了! 有些琴譜是原創的 這樣怎麼可以抓?
而且網友上傳的琴譜 牠們又知道是從樂譜上面複製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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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麻糬
平社員
文章: 87
註冊於: 週三 2月 28日, 2007年 10:49 pm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2:08 am
總覺得大家的討論方向好像是偏了點啊?
我每一天的想法都不一樣說...
現在真的是誰對誰錯的問題嗎...??
(搞不好真的是咧...逃)
站長大人要我們集思廣義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啊
同仁們...
稍稍得冷靜點...
不要在說出辱罵的詞彙了...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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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zaki Tomoya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2:40 am
Thinking about 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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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2:45 am
Sorry, It's GFDL.
Not 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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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2:56 am
沒救了,除非付錢給他們,否則這個網站就要準備關閉了。反正就是這樣,著作權法表現上看起來保護了創作者,但最後的結果就是產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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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k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11 am
簡單向各位網友解釋一下著作權法的一些相關概念:

一. 一首歌有什麼著作權?
著作權是切割得很細的概念, 根據不同種類的著作有不同種類的權力保護. 例如以唱片中的"青花瓷"為例, 它就包含:
1. 音樂著作(權利人為作曲人周杰倫)
2. 語文著作(權利人為作詞人方文山)
3. 錄音著作(權利人應該是錄音室, 假定是杰威爾公司)

當然還有編曲人, 看編曲程度多寡, 可能會列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共同權利人.

另一個概念是, 一個著作是可以用很多種方法呈現的, 因此現場表演青花瓷是"演出"一個音樂著作, 錄音是"重製"一個音樂著作, 打譜, 依呈度多寡, 可能是"重製"或是"改作"一個音樂著作.

因此, 並不是說聽寫的譜就不受著作權限制, 只要你的譜能重現這首歌的"主要部分", 這譜就侵害了"音樂著作"的著作權. 就好像你看完一本小說, 用默寫的將整本小說謄錄一遍, 還是一樣是重製.(當然, 是不是"主要部分"往往會有爭議, 不過不要想說加幾個音就會改變什麼)

在網站上直接放音樂基本上是違反了音樂著作權人和錄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 大的網站基本上都會向著作權取得授權, 更大的那種像youtube往往還是著作權人主動授權的.

2. 著作權仲介團體是什麼?

基本上, 著作權是屬於作者, 不過在商業領域上, 著作權人會將權利移轉給公司. 而為了方便行使權利, 這些著作權便成立像台北市音樂人著作權代理協會這樣的組織, 集體行使著作權.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向這些協會繳一筆授權金, 然後取得總體的授權, 可以無限制使用該協會以下的音樂著作. 就各著作逐一談判就太累了.

三. 現在怎麼做?

我想從法律上而言, MPA是站得住腳的, 取得合法授權是比較正當的做法. 價錢應該都可以談吧, 希望MPA還不會缺德到獅子大開口, 畢竟樂譜應該只占各公司很小的收入來源吧.

當然網友可能會說"我們是分享一下, 為什麼不行?"但在著作權的世界裡, 作者權力最大, 作者不想和我們免費分享, 我們也沒辦法, 當然站長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周杰倫等作曲人, 問他們肯不肯免費授權, 搞不好一些小牌的作曲人ok.

以上一些意見,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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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h
平社員
文章: 109
註冊於: 週六 6月 30日, 2007年 3:57 pm
來自: taoyuan-taipei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26 am

拜託,
情緒性字眼不要出現了,
那無濟於事,只是增加雙方摩擦,
針對事情討論就好,不要再說人家怎樣怎樣的了。
(急大家都急,可是拜託理性點。)

各位是都有言論自由,
但這是建立在每個人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的前提上,
現在只要有心什麼都可以告,
勸網友們別再流彈四射了,否則難說自己會不會惹上麻煩。

還在質疑聽寫曲譜是否違反著權的網友,
麻煩移動你的玉步去參考一下有貼出法規的留言!
台灣是法治社會,
是根據法律,並不是你覺得沒犯法就沒犯法。
如果現在覺得這條文不妥,也沒什麼可以做,
只知道將來得圖機會令他修法而以。

並且,在留言之前可以請先將站長的留言看一下好嗎?
( 相信站長玉照很好認的)
機關認為違規的是有他們版權的部份,
網友個人創作的部份當然不算,
古典樂曲那種作者作古很久的也不包含在內,
只是站長先暫時關閉所有的下載功能而已。

開槍之前先瞄準正確的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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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chen
幼稚園生
文章: 8
註冊於: 週五 4月 14日, 2006年 10:04 pm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2:40 am
隔了1年多回來居然發生這種事...
這些機構就不能為熱愛音樂的人想想嗎?
現實的程度令人悲哀

不管小廷廷的窩未來會如何
廷廷站長你一定要堅持自己認為對的事情

眾站友都是支持你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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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廷
站長
文章: 3904
註冊於: 週二 11月 18日, 2003年 10:11 pm
來自: Taiwan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9:48 am

大家好,
對於著作權法的認識絕對要依照法律來解釋,單憑自己的認知來評論,而使用情緒性的字眼(甚至是不雅的字眼),是我所不樂見的

大家可點我參閱站友小馬可在4/19的留言,加深對著作權法的了解. 謝謝大家的配合!

最後由 廷廷 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9:4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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