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克4/19的留言十分有道理。
我也曾經想過相關的問題,但沒有小馬克分析的深入。我的淺見是:聽寫再重新製譜的形式,與MP3整首歌曲完整供大眾下載確實有很大的不同。一份琴譜對不識譜或不會樂器的人而言是沒有意義的,透過詮釋能力的不同,結果也各異;MP3的檔案形式,卻可以藉由電腦程式的播送,完整再現"音樂商品"。絕大部分在本站取得樂譜的人,喜好的通常只是該曲的旋律(曲)。原唱者的原聲(演出)、詞或是多餘的混音,有時甚至是另一種干擾。
所以本站”有可能侵權”的範圍僅止於”旋律”部份,必須與之前的foxy事件做區別。(附註:另外一種將市面上曲譜copy放上來者,確實不對,不應該放在網站上,不在此篇討論範圍內)
但是一般以旋律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者,是以營利為主,例如A作曲人抄襲另一B作曲人的某段旋律,而發表創作牟利。本網站的情況則是透過熱心站友將非具象化的音樂旋律,透過聽寫將其具象化為琴譜,以非營利的方式,方便其他站友學習之用。
保護是相對於侵害而言,我們真正侵害代理人協會的是什麼?透過關閉該站,代理人協會能提升唱片銷售數字嗎?答案很明顯是否定的。因為該站站友主要是透過自己重新用鋼琴詮釋樂曲達到自娛或學習的目的,不會買唱片的人還是不會去買(我的情況即是如此)。因此該協會的目的即在於-----獲得額外的利益,以著作權法約束網站給付授權金,才可獲得授權,繼續運作下去。
接下來就會產生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1.如果廷廷的窩將來真的要朝授權模式進行,授權金支付的前提必須考量到,”聽寫者的勞力支出”必須由代理人協會支付,除非代理人協會提供正確之CD原譜。
2. 未來是否可以透過增強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來規範相關業者,發行新唱片專輯時,亦需要將作曲人之曲譜附在專輯之內,若未將曲譜附於專輯內者,關於該曲旋律部分著作權利之保護”需受限制”。(可以容許社會大眾非營利之聽寫製譜)----這部份要透過將來立法或修法進行
3. 授權金額比例問題,要參照原”作曲人”在契約範圍內所獲得酬勞利益比例為基準,排除歌手、作詞、行銷費用等雜支。
4.代理人協會在本網站所獲得的無形利益(ex.宣傳)之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