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違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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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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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0
註冊於: 週二 5月 3日, 2005年 8:58 am
來自: 霧峰
發表於: 週四 10月 2日, 2008年 2:30 pm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6xho.html


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個人認為:店家的食材、舒適的空間、裝潢富麗、價格優惠難道就不是吸引客人上門的因素嗎? 如果這也算間接獲利,那要不要一起付錢給食品公司、家具公司或裝潢公司呢?這分明就是死要錢的歪理,如果照這種觀點網路上應該都要關站了! 有哪一個人吃火鍋是為了聽音樂去吃的?除非就是那個法官不然我想不透這種謬論~~
記得我也Post過類似的文章,國內的MIDI音樂廳就是被那些音樂協會被迫關站的,
http://forum.tintinpiano.com/viewtopic.php?t=3346
現在他們是否欠錢欠到需要去人家店裏偷拍存證,然後要店家給錢不然就告你違反著作權,這和流氓有什麼差別?
個人覺得他們無恥到了極點而已!有本事對著全國的商家叫他們買的CD都不能從自家的音響播放出來,店家從音響喇叭播放叫公開播放,還要徵求許可才能播放
真是誇張到不知如何!播放音樂都要徵求許可這又不是謀利,把簡單的事搞的這麼複雜,台灣已經夠亂了!連法官都如此只會看法條辦這種案了!我們還能期待什麼呢?真悲哀啊!
所以有在外面演奏表演的人如:音樂演奏方面的街頭藝人,Pub樂團 音樂發表會,搞不好表演完已經被他們錄影存證了!我也說過,難保他們不會看到廷廷的鋼琴窩來叫你關站。除非演奏、演唱的是自己的創作曲或古典曲
否則都是違反著作權,電視上像星光大道比賽唱的流行歌為什麼不會被告呢?他們協會說電視台每年都會繳錢給他們所以沒有所謂的著作權問題
所以講一大堆就是死要愛錢嘛!很想知道那繳的錢都到誰的口袋去了呢?錢都用於何處呢?這協會替社會做了那些事呢?他們要不要說明一下呢?宣導音樂著作權觀念是對的,但被這些蟑螂亂搞成這樣,我只能搖頭罷了!真悲哀啊!
換個角度想想播放音樂無行中不也是替歌手打廣告嗎?如果出名了唱片大賣那唱片公司不也是間接獲利嗎?那錢要不要付給大眾呢? 電影海角7號不也是網路流傳造成大家都去看這部電影這齣電影不是一夕爆紅嗎?現在電影大賣拍片的地點、民宿也因此出名,這要不是網路及大家的口耳相傳會造成如此轟動嗎? 這也算間接獲利不是嗎?那電影公司要不要付費給每個網友呢?想一想這個問題吧!

如有開店做生意的網友注意囉!你即使買正版CD在店內播放給客人聽也是違法的,問題在於假設你是透過CD播放器經由放大器再透過掛於牆上的喇叭播放出去就是違法,這叫公開播送行為,如果你是用手提音響本身含喇叭的那種,用這種播放就沒有違反公開播送的行為,差別在這裡,自己看著辦吧!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討論版被批到不行~~!希望此協會不要被百姓組成百萬紅衫軍包圍才是啊!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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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om
幼稚園生
文章: 5
註冊於: 週日 10月 5日, 2008年 3:10 am
來自: 大海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日, 2008年 1:41 pm
司機聽警廣觸法? 宣導不足

一位客運司機自稱因在車上聽警廣及其音樂,卻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到底那些播放行為可能違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音樂人著作權協會」說,若只是純打開電視或廣播,未加裝擴音設備,應未觸法才對。部智財局著作權組張玉英說,將在該局網站設定專區說明。

據台中客運司機楊榮樹表示,他是在駕駛座上聽警廣,並非公開播放,而且是聽路況,卻收到「台灣音樂人著作權人聯合會」來函有意提告,覺得很冤枉。警廣稱,播放的音樂都是合法的。但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上午說,初步了解該會並未寄出存證信函,還在了解詳情中。

不少網友也到相關網站批評動輒得咎。有網友說:「開車聽個廣播又怎樣?這樣也要收錢喔」,直指這是「保護費」。張玉英說,網友不了解智財權重要性,產生誤解令人遺憾,但也希望著作權相關協會能加強溝通。

到底那些播放行為算是「公開」?有可能觸法?張玉英表示,已緊製作「說帖」,分送許多營業協會,說明著作權內容。

以下為記者整理出數項智財局網站的答客問說帖:民眾也可上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但須先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方的「著作權書房」、「宣導說資料」,到編號「64」,才能看到。

一、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若若僅打開開關,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四、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轉錄至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4/115/17lpi.html

外面知道犯法的盜版商抓不到,所以來抓這些不知犯法的良民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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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om
幼稚園生
文章: 5
註冊於: 週日 10月 5日, 2008年 3:10 am
來自: 大海
發表於: 週二 10月 14日, 2008年 11:35 pm
不好意思,以下是有網友以一位政治人物作為譬喻,若對政治敏感的人請勿觀看,若有造成不適,請多包含。


這是在那個留言板上面找到的


〈轉〉留言者:無言者 E-mail:mp2500@pchome.com.tw 日期:2008/5/20 下午 02:03:44
主旨:MUST敢打老虎嗎? 來源IP:125.231.41.XX
『謝長廷知法犯法呼?』

前些日子,貴單位在本留言板上有提到『另「生日快樂歌」之公開演出權,屬本會管理,請來電本會02-25707557洽法務授權部。』

但謝長廷先生在他的生日當天慶生時『公開地』演唱生日快樂歌。該場所供不特定人士進入並接受各家新聞媒體採訪。很明顯地謝長廷先生已經侵犯到貴單位的「生日快樂歌公開演出權」。

然而謝長廷先生為中華民國一合法執業律師,他會不知道公開演唱生日快樂歌是犯法的嗎?

請問:MUST敢打老虎嗎?
回應日期:2008/5/21 上午 09:09:27
本會授權之宣導及取締,不會因對象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看完我已經笑到在地上打滾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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