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6xho.html
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個人認為:店家的食材、舒適的空間、裝潢富麗、價格優惠難道就不是吸引客人上門的因素嗎? 如果這也算間接獲利,那要不要一起付錢給食品公司、家具公司或裝潢公司呢?這分明就是死要錢的歪理,如果照這種觀點網路上應該都要關站了! 有哪一個人吃火鍋是為了聽音樂去吃的?除非就是那個法官不然我想不透這種謬論~~
記得我也Post過類似的文章,國內的MIDI音樂廳就是被那些音樂協會被迫關站的,
http://forum.tintinpiano.com/viewtopic.php?t=3346
現在他們是否欠錢欠到需要去人家店裏偷拍存證,然後要店家給錢不然就告你違反著作權,這和流氓有什麼差別?
個人覺得他們無恥到了極點而已!有本事對著全國的商家叫他們買的CD都不能從自家的音響播放出來,店家從音響喇叭播放叫公開播放,還要徵求許可才能播放
真是誇張到不知如何!播放音樂都要徵求許可這又不是謀利,把簡單的事搞的這麼複雜,台灣已經夠亂了!連法官都如此只會看法條辦這種案了!我們還能期待什麼呢?真悲哀啊!
所以有在外面演奏表演的人如:音樂演奏方面的街頭藝人,Pub樂團 音樂發表會,搞不好表演完已經被他們錄影存證了!我也說過,難保他們不會看到廷廷的鋼琴窩來叫你關站。除非演奏、演唱的是自己的創作曲或古典曲
否則都是違反著作權,電視上像星光大道比賽唱的流行歌為什麼不會被告呢?他們協會說電視台每年都會繳錢給他們所以沒有所謂的著作權問題
所以講一大堆就是死要愛錢嘛!很想知道那繳的錢都到誰的口袋去了呢?錢都用於何處呢?這協會替社會做了那些事呢?他們要不要說明一下呢?宣導音樂著作權觀念是對的,但被這些蟑螂亂搞成這樣,我只能搖頭罷了!真悲哀啊!
換個角度想想播放音樂無行中不也是替歌手打廣告嗎?如果出名了唱片大賣那唱片公司不也是間接獲利嗎?那錢要不要付給大眾呢? 電影海角7號不也是網路流傳造成大家都去看這部電影這齣電影不是一夕爆紅嗎?現在電影大賣拍片的地點、民宿也因此出名,這要不是網路及大家的口耳相傳會造成如此轟動嗎? 這也算間接獲利不是嗎?那電影公司要不要付費給每個網友呢?想一想這個問題吧!
如有開店做生意的網友注意囉!你即使買正版CD在店內播放給客人聽也是違法的,問題在於假設你是透過CD播放器經由放大器再透過掛於牆上的喇叭播放出去就是違法,這叫公開播送行為,如果你是用手提音響本身含喇叭的那種,用這種播放就沒有違反公開播送的行為,差別在這裡,自己看著辦吧!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討論版被批到不行~~!希望此協會不要被百姓組成百萬紅衫軍包圍才是啊!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