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3]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來函, 本站已成為台灣第一個正式授權的鋼琴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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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想~
中學生
文章: 39
註冊於: 週六 7月 29日, 2006年 5:12 pm
來自: 高雄鳥松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9:17 pm
那我們集體連署請願吧
分析利益給他們看
(一人一封信寄去那個協會E-MAIL裡)
如果真的沒辦法在以錢解決
先暫時讓會長避免官司這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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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麻糬
平社員
文章: 87
註冊於: 週三 2月 28日, 2007年 10:49 pm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9:46 pm
先不談巴比大的那些專業用詞...囧
不過巴比大提到的將不完整內容變成完整內容
就變成侵權行為...
感覺是有點扯...也許是超扯...

站長大人還是明哲保身啊...QQ"
我們是必要時可捨棄的那部份!!!
為了成就大業!! [好激昂...XD]

(話說...要是連署那些真的有用的話...
台灣人民可能一天到晚都在連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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皚雪櫻
小學生
文章: 19
註冊於: 週二 7月 22日, 2008年 7:44 pm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週一 4月 20日, 2009年 10:13 pm
我明天要上公民課...問老師看看好了(囧)

接了一些版友的話:<不管結局是怎樣的>
我覺得如果站在不同的立場上來講,或許真的有侵權也說不定,但這樣一來想要讓這裡繼續保有原本的樣子經營下去似乎就站不住腳了。

(從最上面那個句子就能看出來我是個混學生...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只是想說,整件事情如果牽扯到法律,嚴重性就非同小可了?

這是純粹的藝術<音樂>,如果以文學上看來"同人文"不也有類似侵權的問題了嗎?(雖然這個節骨眼上提問很沒腦袋,先道歉....只是如果照這樣來思考,或許有方法可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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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2:01 am
我是超愛鋼琴的人
自己有在作曲,也有在玩合唱的編曲
以下言論基本上都是自己的解釋
隨便seesee,鞭輕一點:

這個事件怎麼看都是法律的問題
我覺得最理想的方式(通常理想就最難實現)就是把這條著作權惡法改掉
這樣協會就無權仗著法律打壓愛樂者的無論學習、分享、自由討論音樂的權利
而站長也不必為了惡法犧牲自己對音樂單純的理想去成全那代表功利主義的一方

恩可是修法真的很難
光是要讓立法院討論此案就很難了
然後還要說服立委諸公這是難上加難
可是我真的認為這是最好的做法,否則未來還是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我只是學生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要怎麼讓我們的聲音讓上位者聽到,要怎麼具體化我們的訴求,要怎麼讓民眾對這件事產生興趣...太多了,我想不出來,
所以只好沒建設性的在下面對這個事件做一點抒發...



惡法這個字眼也許有點情緒化
但事實就是它根本就不適用於本站樂譜互享的情況
(我是指網友自聽自編的那些)
我認為它和一般的著作應是要有區別的

就聽寫而言,我們不像散佈MP3一樣,直接重現原曲所有元素,充其量只能說是用midi這種"樂器"來"紀錄"這首歌而已。如果說連"紀錄"個音樂也都要取得版權的話,那難道我用很自己難聽的"歌聲"的方式"紀錄"一首歌,讓大家下載分享,也需要取得版權嗎?那好阿,這是不是代表說我們連平常亨個歌給人聽也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呢?
(照主旋律相同的話就是違反重製法的邏輯...)

顯然不是嘛!!!

哼歌的人有自己的對音樂的詮釋方式,而人聲的音質就更不用說了...
所以用midi紀錄音樂不也是一樣的道理嗎?
不過是將人聲這個樂器改成midi而已罷了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自編的譜跟原曲是一模一樣的,這樣豈不違反重製?但試問有人可以看到譜腦袋就馬上浮現原曲的旋律的嗎?譜還是要靠人彈出來才是能呈現音樂,而音樂本身也因為彈奏者詮釋的不同而有差異,跟原版MP3是大不相同的!

而編曲需要原曲人同意的部分我也無法苟同!
為什麼這條法律要把音樂搞得如此狹隘呢?
基本上人家會想拿一首歌重新編曲就代表那首歌是很有價值的,是受到肯定的,而這對原作來說應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不管編曲的好壞,或最後變成改編的比較受歡迎,結果都將讓歌曲本身更加普及於大眾,而且原作是誰也是永不會變得。
真的別讓音樂關在象牙塔裡了,如果原作真的如此好聽,如此有價值,就不要怕其他改編曲,而就算改編曲比較受歡迎又怎樣,到時改編曲唱高了原作的身價誰要感謝誰還不知道呢(ex:淚光大道陶晶瑩的眾多歌)。


恩恩以上大概就是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在打下去就沒完沒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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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2:45 am
作詞編曲不是也是一種樂趣嗎?對於著作權協會應該只能規範在商業藝術或商業音樂上吧!因為像我們這些默默無名的音樂人當然希望我們的音樂被聽到被需要不是嗎?不希望協會是仗著維護的名義讓無名的創作者只能孤獨的埋沒~
PS~~建議您要不要到公所協調會那裡請示免費的律師團(聽朋友說有免費律師的服務)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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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麻糬
平社員
文章: 87
註冊於: 週三 2月 28日, 2007年 10:49 pm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2:56 am
說真的~每天都會來這裡看看新的回覆
大家都很有自己的解釋...
這代表什麼呢...??
現在我們就算找別的例子來佐證自己的確立性
但是這是問題所在? ((maybe...
我們的問題到底是協商?
還是就是要跟他們抗到底?
讓他們看見我們的憤怒!?
為什麼找上我們?WHY?
明明去google也是找到一堆這樣的網站...!?

看到大家的討論
到最後連我都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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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
社長
文章: 882
註冊於: 週六 3月 27日, 2004年 11:58 pm
來自: 台北 Taipei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9:48 am
許多網友都還素大學或高中生,很多社會現實,巴比也不素粉願意讓大家知道,畢竟這種感覺就好像把社會的黑暗面帶入校園一樣…
 
學生最需要的就是學習,有越多資源可以學習才能學得好,所以對廷廷網原來豐富的內容,相信不會有人持反對的意見。
 
但公文就素公文,即使覺得對方表面上不是什麼「政府機構」,但能夠發得出公文的機構就表示和政府機構有一定的關連(除非對方偽造文書…)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如果今天真的要槓上原告,最先需要作的就是「善意的回應」,接著就是徹底瞭解「原告的背景」。
 
當然無聊沒事的人,如果跑去協會前聚聚,抽抽煙,按按喇叭,發發傳單,或者把協會的信箱塞爆…基本上這些都還不算違法 xD 只是巴比也不大鼓勵大家這樣做。畢竟有經驗的狗官,耐心也素高人一等的…就等你做出更非理性的事(例如噴漆…),再順理成章地把你抓起來…
 
文中提到「擁有國內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管理之權利」,如果真的確有此事,在法律上的解釋不外是「對於他們所管轄的曲目有出版與公開展示的裁定權」。
 
也許大家覺得粉不服氣,但與其情緒性的字眼,或以自己的認知另行解釋,還不如徹底瞭解對方到底是如何取得曲目的裁定權…畢竟我們都不是大法官(沒有法律解釋權),自己的一套解釋都很難被法治社會認同的…
 
依公文內容看來,對方只是提出警告罷了,而現在廷廷站長也已經配合執行,當然不會有任何處分,這方面巴比早就有太多經驗了,所以請大家別太擔心。
 
但反過來說,如果覺得這些人好惹,真想當面對決…過去早就有無數血淋淋的例子:錢櫃、好樂迪付不出權利金,只好關掉好幾家…
 
大家更應該慶幸活在當下,這是個充滿活力的社會,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我們還素有很多方法可以試試的。可別精力過剩,看王建民投不好就拿球棒借協會的玻璃發洩…
 
老實說,巴比也粉想說出那個「字」,但在眾多學子面前還素收斂收斂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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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杉道雪
社長
文章: 353
註冊於: 週三 12月 28日, 2005年 5:54 am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11 pm
Bobby:這種協會其實真的談不上和政府機構有什麼關連啦,
因為他們是"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所以本來就可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發函這種公文,他們最大的後盾,
其實就是這些會員唱片公司的勢力,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擁有國內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管理之權利」,
「對於他們所管轄的曲目有出版與公開展示的裁定權」就是他們當初通過審核組成這種協會時,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充其量,
政府只是核准他們這種"人民團體"合法成立的單位,所以,若說發出這種通知警示性公文就和政府有什麼關連,或是政府找麻煩的話,
那就太無限上綱.反而模糊了事情的焦點.
因為類似的公文,我們公司也發函給別人過,也接到過別家公司發過來的,可以說是警示通知,也可以說是一種"存證信函",
就看被通知的這方解決問題的誠意了(當然,誠意可以是錢,公開道歉,簽切結書,或哀兵博取同情,或以最善意的態度得到雙方的共識和諒解.....).
歸咎到底,還是因為盜版太猖獗,十幾年前,台灣也有"海盜王國"的"美名",就像現在中國的"山寨"一樣,為了擺脫這種"美名",保障.鼓勵創意產業,
才會制訂這種過於呆板嚴格的著作權法,雖然現在看起來已經不合時宜,但在修法之前,還是必須尊重它,盜版太猖獗,CD太貴賣得不好,
這些協會才會杯弓蛇影,只要有任何一點疑似侵犯"著作權法"的,他們都可以依據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據理力爭,有一點Bobby說得很對,
只要自己經歷過,或看過有和"著作權法"沾上邊的例子,都會同意Bobby說的"真想當面對決…過去早就有無數血淋淋的例子",
畢竟該協會是合法立案的,相形之下,我們的廷廷鋼琴窩雖然造福大眾,但卻名不正言不順,法官的判決通常都是保障有合法立案的,
甚至會高舉維護"原創"的旗幟去矯枉過正的去執行著作權法,而且大部分會依據類似的前例(如:4月19日Bruce的發言)去裁定,
所以,真的對決,我們的勝算真的不大,我想大家一定不會願意看到站長真的變成被告,甚至被判刑吧.大家心裡都不好受,
阿雪也是在第一時間就想走上街頭的,但現在,真的應該回歸理性,冷靜思考,為站長的立場,和網站未來的前途著想才對,
雖然大家都在精神上都支持站長,但萬一真的出了事,誰又能代替站長受過呢?也許經過這次的事件,廷廷鋼琴窩以新的型態再出發,
以合法的管道處理,受法律上的保障,不再名不正言不順,說不定以後有一天,就換廷廷鋼琴窩發函給侵犯我們權利的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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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車彥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2:22 pm
台灣真的很自由,過時的智慧財產權,為何沒人去修?原本智慧財產權的立意是很好的,保護原創者,讓他們的智慧能夠跟他人一起分享,但如今卻被部分的人拿來當發財夢。中國大陸逼迫(說的有點誇大)微軟換掉大陸的代表人,有什麼感想?注意,他們已經不是用暴力手段喔!因為他們已經搞懂資本主義的缺點,所以,國家制訂新法來反制。今天又看到一則新聞:不滿微軟壟斷,法國消費者可要求解除安裝。文明的國家,不是只有單一方的想法,原創者受保護,消費者也被保護,這才是完美的。難道馬友友喜歡自己在家表演給家人看?應該不是吧!如果全世界的人都欣賞馬友友的音樂,馬友友會不高興嗎?當然不會啦!有藝術天分的人,絕不會吝於分享成果給他人,就像這個小窩裡的很多創作者一樣。
講了這麼多,就是支持上杉道雪及Bobby(最重要的是站長),希望這個小窩裡有律師及未來的律師(法學院學生)出來講講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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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6:13 pm
在閱讀著作權相關條例的時候
可能也需要了解其保護範圍
關於網路著作權也應當有屬於"當地法律"之規定範圍
也就是說如果在他國建立之網站位址原則上應不受到非當地法律之規範,在此可能需要在研讀相關條例以及司法判例
建議可以藉由此部份,在詳讀其相關法律後,對網站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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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6:35 pm
提供下列做法給站長參考
1.請各位勿再上傳非自創的檔案.所有檔案請以本身改編創作為主.切勿提供歌詞.
2.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上傳檔案請以改編過後樂譜檔為主,midi檔也以此為主.改編後樂曲視同新創作,所屬權屬新創作者.
3.改編過後之樂曲請重新命名,並加上自己大名或暱稱,及註明是否可供自行下載.
4.避免使用pdf檔上傳檔案.
5.古典音樂類若依著作權法作者掛掉達50年以上,應可無償使用.
6.若各位有認識律師,是否可協助詢問上述是否可行.因上述建議均未經律師研究是否可行.
7.煩請站長尋求法扶會律師協助,應該是免費的.
8.請站長重新律定站規上傳及下載檔案規定.以非侵權之音樂檔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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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6:44 pm
我認為要論合法性的話,廷廷必然是吃虧的,但我想可以討論的是MPA判定侵害著作權的範圍在哪,以及這裡的樂譜對市場的影響有多大,是正面還是負面的,瞭解後再做進一步討論,看是否真的需要協商授權或是有其他方案,畢竟對方是合法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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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unida
社長
文章: 866
註冊於: 週一 1月 2日, 2006年 11:31 pm
來自: 冰雪王國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8:34 pm
這個...我覺得大家是不是把什麼搞錯了??
其實台灣的社會已經沒有法律了呢!!
只有錢~錢就是法律!!
有錢就不違法了!!對吧??
給錢 = 合法
看看某位大人物就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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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8:49 pm
額,我不是台灣人,又對台灣不太熟悉,也不好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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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利
幼稚園生
文章: 1
註冊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0:36 pm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週二 4月 21日, 2009年 10:47 pm
我只是想要海洋之息的琴譜
我只是想戀這首譜

味神麼都降子 我好像哭

想要..真的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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