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3]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來函, 本站已成為台灣第一個正式授權的鋼琴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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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來的路人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9:19 pm
唉 ~ 以下每篇 都道盡了人間滄桑...
我什麼忙也幫不上...
只能送你我滿滿的祝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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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9:22 pm
人性何在?那些有錢人還有人性嗎?

唉…

加油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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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來的路人2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9:30 pm
天阿~~!!

天理何在!!

一定要這樣趕盡殺絕嗎??

做一個音樂交流也要變成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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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9:55 pm
搞什麼阿
這裡的譜大部分不都是網友自己聽歌編寫的嗎?
政府這麼缺錢喔?
居然找這麼爛的理由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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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勒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0:03 pm
No~~~~~~~~~~~

不會吧= ="

這個網站 明明就不是爲了任何利益呀 只是個分享空間 我們這些不知道譜何從何來的人

都是因為這個網站 才不會覺得說:"唉...這個普找不到 算了"的阿!

欸欸 難到法律就是這樣嗎?


雖然上述很明顯提及著作權法

可是 重製 因該不算侵害吧?


總之 站長 你加油 大家都挺你!

要暴動 時放心吧 一定有人的XD


法律有很多盲點 就像這樣

雖然在人民的自由權中不犯法
但抵觸著作權法....我記得法律不牴觸憲法吧?= =


廷站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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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小弟
幼稚園生
文章: 5
註冊於: 週五 3月 13日, 2009年 10:10 pm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0:55 pm
拜託
我們只是熱愛鋼琴的一群人
幹麻去為了利益做這種事呢?
這個理事長也太誇大其詞、不和事實了吧?
大家只是對鋼琴有興趣而已!
你現在來個侵權告知函等於是讓這個網站無法運作
讓我們無法練曲子!
廷廷站長
不管怎樣你一定要撐住喔!
我們永遠挺你!
希望這個代理人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_<
加油加油!
而且這幾乎都是我們的創作!
你憑啥來我們網站找查啊?
缺錢嗎!
不要這樣好不好!
奇怪!
我知道金融風暴你們損失不少!
但是也不用拿我們的鋼琴窩出氣吧!
搞甚麼啊!
讓我很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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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杉道雪
社長
文章: 353
註冊於: 週三 12月 28日, 2005年 5:54 am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0:56 pm
這兩天我也去請教了一些

曾經被"著作權法"處分罰款過的廣告界前輩,

好像真的沒有辦法了,

只有乖乖付錢取得授權一途了.

不甘心的是,

站友們的編曲,又不是照抄,

所以在行為上根本不是重製,應該算是重新詮釋吧,

可是就硬是要被扣上重製的帽子!

而且上傳琴譜等於在幫他們免費打歌耶,

豈有幫人打歌還付費給別人的道理?

真的不甘心,可是真的沒辦法了,

資訊傳播已經快速進展到這樣的地步了,

著作權法還沒跟上時代的腳步!

但也許危機就是轉機,

廷廷鋼琴窩就是大家的家,

大家也許應該放下憤慨,

一起冷靜思考,建議網站未來轉型的走向,,

也許那時,廷廷鋼琴窩會更精緻,更進化,更普及,

廷廷站長,千萬別為這件事感到挫折,影響你的生活太多喔,

反正事情就是這樣了,風暴一定會過去的,

大家還是化悲憤為力量,努力練琴吧!

喂,bobby,你的「皮亞諾(piano)惡人俱樂部」什麼時候要開張啊?

記得算上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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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杉道雪
社長
文章: 353
註冊於: 週三 12月 28日, 2005年 5:54 am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1:19 pm
還有,
雖然他們的名稱雖然是"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
但並不是政府機關,
而是唱片公司的音樂版權協會.
所以要錢的是那些唱片公司,不是政府.


另外,雖然琴譜下載區被關閉了,
但還是有一百多人同時來到廷廷鋼琴窩,分享這裡的一切,
這裡所凝聚的向心力,真的讓阿雪好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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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e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1:34 pm
音樂本來就是一種溝通語言, 是有心人物化音樂, 將音樂淪為市儈的工具. 我反而覺得, 音樂人應該是更能包容, 更有胸襟及遠見來接納大眾.

好像已經找不到寫歌的初衷了, 我想問問, 哪一個作詞作曲人, 不希望傳唱自己的歌曲? 做詞曲的當下, 不就是為了和同好們分享? 找到共鳴嗎?

音樂如此, 那麼, 是否我也不能學跳蔡依林的舞蹈? 若真要說考慮到音樂人的心, 就將原作者名字標記上去, 傳唱百世, 這樣才是對音樂人最大的尊重吧?

仗就算勝利, 贏了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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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貓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1:36 pm
對於這種案件我已經請我同學在查了
有關於這部分侵權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它們想恐嚇你並且要你加入
跟繳錢的意味很重所以文件及它們跟妳說過
的話建議都保存及錄製下來方便你打官司用的
所以先暫停下載是對的
加油~!希望這種指向利益看齊的商人
在台灣能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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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loofar
幼稚園生
文章: 2
註冊於: 週六 11月 24日, 2007年 12:29 pm
來自: 仙焰
發表於: 週四 4月 16日, 2009年 11:45 pm
我也在這裡看了不少各位愛好者的著作...相信大家都是為了喜歡音樂而玩音樂...不像那些要錢的什麼--"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我不懂法律.所以僅以我發言的力量來支持站長囉!!

站長.加油!!!.........不要被他們佔到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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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發表於: 週五 4月 17日, 2009年 12:03 am
1 著作財產權之內容概說

【問題】

  著作財產權具有哪些內容?可否分開授權他人行使?

【解說】

  以小說為例,原則上小說一經作家完成,作家即享有「著作權」(第十條前段)。作家就此小說著作權,享有下面多方面的權能,如欲授權他人或讓與他人 ,可以分開或合在一起行使:

(一) 重製權

  在書籍方面,俗稱「出版權」(有人認為出版權包括重製權及頒佈權),這是著作權這一「母權」裡面最主要的權能(第22條第1項),但著作權並 不以此權能為限。重製的方式除印刷外,尚包括複印、筆錄等方法。我國 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在「表演著作」上另增訂規定,以錄音、錄影或攝影方法為之,亦屬重製(第22條第2項)。非法重製他人著作,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1條第1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非法重製,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第2項);另有民事賠償。

(二)改作權(含翻譯權)

  將小說改編為電影、電視劇或廣播劇等之權能,屬於「改作權」,這也是小說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在影視發達之今日,作家或出版業欲讓與著作權,可別忘了此項有潛力的財產權。○視過去為了「絕代雙嬌」電視劇,給付某出版社六十萬元。○影拍八二三砲戰即被作家指為侵害「八二三注」歷史小說。凡未經他人授權而改編,他人著作,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另有民事賠償。

  依87年修正著作權第三條第十款規定,翻譯屬於「改作權」之一部分,將中文小說翻成外文,或將具有中國國籍作家寫的外文小說(如林語堂作品)或受我國保護之外國人之外文小說翻譯成中文,這些翻譯權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未經授權而擅自翻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三)編輯權

  例如,將發表在各報章雜誌之短篇小說,收集、編輯成「年度短篇小說集」,此種「編輯權」也是各篇小說著作權專有的權能(第7條)。未經授權而擅自編輯,涉及重製罪,可處三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反之,經各個著作權人授權編輯時,則編輯人或出版社,就該「年度短篇小說」享有「編輯著作權」(有別於原來之文字著作權)。

(四)出租權


  將小說、雜誌、圖書出租,雖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不過,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不適用,其中若「電腦程式」為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隨同貨物、機器設備合法出租或本身非出租之主要標的物,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87年著作權法第60條第2項增訂)。因此買合法有版權的作品自可出租,反之,買盜版品出租則屬非法。

(五)公開口述權

  將小說或其他著作整篇朗讀或演述,或當作講義,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第3條第1項第6款、第23條)。

(六)公開播送權

  將小說、散文及其他著作在電台播音(包括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再傳播),也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未經授權而 播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七)公開演出權

  將詩詞、小說、雜誌公開演出,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所以我們不能翻寫琴譜並""公開下載""因為我們不是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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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流
發表於: 週五 4月 17日, 2009年 12:17 am
廷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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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孀
發表於: 週五 4月 17日, 2009年 12:19 am
只能說......加油 如果有什麼幫的上 一定會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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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發表於: 週五 4月 17日, 2009年 1:01 am
我們只是熱愛鋼琴、喜歡與別人分享鋼琴的人。我們不是在做壞事的人。我們亦非常尊重音樂的。

廷廷加油!!!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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