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財產權之內容概說
【問題】
著作財產權具有哪些內容?可否分開授權他人行使?
【解說】
以小說為例,原則上小說一經作家完成,作家即享有「著作權」(第十條前段)。作家就此小說著作權,享有下面多方面的權能,如欲授權他人或讓與他人 ,可以分開或合在一起行使:
(一) 重製權
在書籍方面,俗稱「出版權」(有人認為出版權包括重製權及頒佈權),這是著作權這一「母權」裡面最主要的權能(第22條第1項),但著作權並 不以此權能為限。重製的方式除印刷外,尚包括複印、筆錄等方法。我國 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在「表演著作」上另增訂規定,以錄音、錄影或攝影方法為之,亦屬重製(第22條第2項)。非法重製他人著作,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1條第1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非法重製,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第2項);另有民事賠償。
(二)改作權(含翻譯權)
將小說改編為電影、電視劇或廣播劇等之權能,屬於「改作權」,這也是小說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在影視發達之今日,作家或出版業欲讓與著作權,可別忘了此項有潛力的財產權。○視過去為了「絕代雙嬌」電視劇,給付某出版社六十萬元。○影拍八二三砲戰即被作家指為侵害「八二三注」歷史小說。凡未經他人授權而改編,他人著作,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另有民事賠償。
依87年修正著作權第三條第十款規定,翻譯屬於「改作權」之一部分,將中文小說翻成外文,或將具有中國國籍作家寫的外文小說(如林語堂作品)或受我國保護之外國人之外文小說翻譯成中文,這些翻譯權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未經授權而擅自翻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三)編輯權
例如,將發表在各報章雜誌之短篇小說,收集、編輯成「年度短篇小說集」,此種「編輯權」也是各篇小說著作權專有的權能(第7條)。未經授權而擅自編輯,涉及重製罪,可處三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反之,經各個著作權人授權編輯時,則編輯人或出版社,就該「年度短篇小說」享有「編輯著作權」(有別於原來之文字著作權)。
(四)出租權
將小說、雜誌、圖書出租,雖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不過,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不適用,其中若「電腦程式」為附含於貨物、機器設備,隨同貨物、機器設備合法出租或本身非出租之主要標的物,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87年著作權法第60條第2項增訂)。因此買合法有版權的作品自可出租,反之,買盜版品出租則屬非法。
(五)公開口述權
將小說或其他著作整篇朗讀或演述,或當作講義,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能(第3條第1項第6款、第23條)。
(六)公開播送權
將小說、散文及其他著作在電台播音(包括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再傳播),也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未經授權而 播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七)公開演出權
將詩詞、小說、雜誌公開演出,也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2條)。
所以我們不能翻寫琴譜並""公開下載""因為我們不是原創者